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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普遍服务监管力促保障性安居工程用电无虞

人气:3304 日期:2017-02-18

  宅者人之本。居者有其屋,是千百年来的社会理想。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日前召开的全国能源监管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加强电力普遍服务监管,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监管是能源监管顺民意、解民忧的切实之举。

  今年以来,在国家能源局统一指导下,各级能源监管机构持续推进人民群众满意用电专项监管,按照《关于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着力加强供电服务及供电市场行为监管,对电力业扩报装、用户受电工程招投标和小区供电配套费收支情况等进行重点监管,促进供电企业按照优先保障、优化流程、优选方案、优化服务的原则,不断创新服务举措,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建住宅小区建设与电力供应的无缝衔接,实现百姓安居又安心。

  突出发挥协作优势,深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

  保障性安居工程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为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监管取得实效,各级能源监管机构主动作为,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及电力企业,构建协同工作机制,突出发挥协作优势,凝聚合力,及时协调和解决配套电力设施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和难点问题,加快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如今,常态沟通机制、联席办公会议、电力服务基础信息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等已成为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无忧的重要依托。

  华北能源监管局先后与北京、天津、内蒙古等省、市、自治区住建部门和供电企业联合下发有关文件通知,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和联席办公制度,积极组织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遇到的供电问题。通过能源监管机构与住房保障部门的联动,全面了解和掌握北京等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的电力需求,通过与供电企业的共同   努力,华北区域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供电能力建设和供电服务水平不断提升,确保了保障房项目如期优质供电。

  东北能源监管局与辽宁省建委共同建立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服务常态监管机制,印发了《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电力供应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电力服务基础信息统计报表报送制度,将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办电流程纳入监管,全面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电服务质量。

  与住建部门构建协同工作机制的同时,各级能源监管机构认真组织开展保障房电力供应与服务专项检查,检查以供电企业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在用电报装接电等环节服务水平、保障用电需求等情况为重点,采取听取汇报、调阅资料、询问办理人员、核查系统数据、电话回访客户等方式进行。专项检查促使供电企业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供电方案内容,为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施工提供明确指引和相关业务、技术标准,规范了业扩报装及相关业务流程,提高了供电服务的规范性、便捷性。

  在做好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各级能源监管机构把“监管就是服务”的理念贯穿于监管全过程,为保障房参建各方搭建监管服务平台,与供电企业建立了多层次、常态化的协调联动和工作推进机制,将供电企业作为重要的依靠力量,联合行动,深入开展人民群众用电满意工程,强化了供电企业“用户导向、问题导向、市场导向”的服务意识。

  目前,供电企业推出的“绿色通道”、“一站妥”、配置专职客户经理等创新服务,促进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业扩报装规范、有效、高效实施。各供电企业严把配电设施入网质量关,严把供配电工程进度关,保证保障性住房工程配电设施质量、安全双达标。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各企业按照合理适用的原则开展经济技术比较,择优确定供电方案,最大限度降低工程造价,让利于民。

  在各方协同推进下,“政府监管、企业作为、群众满意”的良好氛围已经形成,如期优质供电让百姓安居又安心。

     提升市场监管效能,促进新建住宅小区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公正开放

  目前,在新建住宅小区领域,民营电力建设企业对于供电企业关联单位垄断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投诉上升较快。能源监管机构调研发现,部分地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项目管理不规范,招标主体不合规,未进行公开招标,关联设计、关联施工单位所占市场份额仍然较高,形成了新的市场垄断,严重侵害了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和合法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亟待建立完善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配套规章制度,加强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促进各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确保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市场监管的职责所在。在《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指引下,《东北区域用户受电工程监管办法》、华东能源监管局《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秩序监管实施细则》、《福建省电力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监管暂行办法》、《贵州省用户受电工程实施细则》陆续出台,进一步明确了用户受电工程市场制度监管、信息公开监管、市场开放监管、业扩监管等关键事项,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在此基础上,各级能源监管机构将监管工作做精、做专、做细,在广泛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针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的专项规章,对涉及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较为敏感的难点、热点和关注点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市场行为。

  以福建为例,今年6月,福建能源监管办与省住建厅联合出台 《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打破了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由电网统建的单一模式,允许委托代建和自购自建两条腿走路,成为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市场化的政策性文件。同时,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能   源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了实际工作中职责交叉、界限不清的问题,消除了监管空隙和盲区。

  在健全完善监管制度的同时,各级能源监管机构积极作为,因地制宜开展监管工作:华东能源监管局加强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建设监管,规范费用收支行为。

  今年5月,该局组织对2008年以来上海市新建住宅供电配套费收支情况进行调研,重点围绕资金结余、财务支出和税费缴付等情况赴部分供电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并将调研情况专题向上海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汇报,调研成果得到市领导充分肯定。

  西北能源监管局针对供电企业关联单位在用户受电工程试验环节所占市场份额较高,新建小区配套工程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明确要求相关单位规范供电市场行为,坚决杜绝主业和关联企业业务界面不清、利益混同,甚至联合设置市场壁垒,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

  福建能源监管办针对社会施工企业反映部分供电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中设置障碍、拒绝提供服务、指定设备等问题,分别召开专题协调会,向有关供电企业提出监管意见,并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落实和回访,较好地解决了双方分歧。

  浙江能源监管办赴市场开放程度较高的杭州、金华等地调研新建小区用户受电工程建设情况,邀请开发商代表和社会施工企业参加座谈会,了解当地小区用户受电工程模式和公平开发情况,汇总意见建议后反馈至供电公司,要求其做好小区用户受电工程服务工作。此外,该办制定下发了 《关于浙江省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受电工程配套费政策的监管意见》,对配套费政策的落实情况提出了规范要求。

  各级能源监管机构保持对“三指定”行为的高压态势,有效开展市场监管,保护了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了小区受电工程市场秩序,为小区居民安心用电提供了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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